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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渭滨区正信民商事调解中心

调解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宝鸡市渭滨区正信民商事调解中心是开展商事调解工作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为使调解活动中立、规范、公正、高效地进行,帮助当事人解决商事争议,维护和谐和稳定的商事秩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调解程序

第一节 案件的登记与受理

 调解中心根据一方、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案件,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平等、公平、合法的原则,在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进行调解。

第二节 选定或指定调解员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每个案件选定或指定一名调解员作为独任调解员。若遇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当事人约定或调解中心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选定或指定多名调解员参与。调解中心应在多名调解员中指定一名调解员作为首席调解员。选定或指定调解员,应当从具备调解案件所需要的执业资质、专业特长、调解经验、工作语言等条件和能力的调解员中选择。

第三节 调解程序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调解不公开进行,调解过程不记笔录。调解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专家、鉴定人员、本中心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调解过程的人员对于调解的一切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录音录像。调解员可以将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陈述的有关情况告知另一方当事人,以便另一方当事人作出相应说明。但作出陈述的一方当事人明确反对或者要求调解员予以保密的除外。

第三章 调解效力

 经调解中心促成的调解协议,经当事人采取下列措施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一)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给予司法确认;

  (二)将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三)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协议中约定仲裁条款并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第四章 调解费用

 当事人应当向调解中心缴纳案件登记费和案件调解费。具体收费办法由调解中心制定,该收费办法视为本规则的组成部分。各方当事人应向调解中心缴纳案件登记费。案件调解成功的,各方当事人应缴纳案件调解费。案件调解费采用按争议标的比例计收或计时收费两种方式。案件调解费由各方当事人平均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调解程序终结后就同一或相关争议进行的仲裁、诉讼或其他程序中,引用调解员和各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提出过的、建议过的、承认过的和表示过愿意接受的任何以达成和解为目的的陈述、意见、观点、方案或建议,作为其申诉或答辩的依据。